| 索引号: | 11341703399171142Q/202604-0013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6-04-17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 1 | 2026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大型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抽查近三年未被检查的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7月至11月 | |
| 2 | 2026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抽查比例70%。 | 根据实际情况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5月至11月 | |
| 3 | 2026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140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不低于20项 | 2026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
| 4 | 2026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5 | 2026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抽查比例3% | 根据实际情况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6年4月至11月 | |
| 6 | 2026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区专利代理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实际情况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6年4月至11月 | |
| 7 | 2026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区级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登记事项日常监管相结合) | ||
| 8 | 2026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行为抽查。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以及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 | 区级发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 | 各地根据辖区内行业行会商会实际情况确定10%-30%抽查比例。 | 各地根据辖区内行业行会商会实际情况确定10%-30%抽查比例。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6年4月至7月 | |
|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抽查。一是是否存在价外加价行为。包括在合同约定费用之外,以各种名义向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额外收取费用;二是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是否公开透明;三是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 | 区级发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 | 各地根据辖区内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确定10%-30%抽查比例。 | 各地根据辖区内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确定10%-30%抽查比例。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
| 10 | 2026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区级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6年3月至11月 | 省属媒体抽查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发起 |
| 11 | 2026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区级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12 | 2026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发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局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10%。县(市、区、园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市、区、园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13 | 2026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食品流通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
| 14 | 2026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食品流通科、餐饮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15 | 2026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县(市、区、园区)级发起(餐饮科指导) | 县(市、区、园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16 | 2026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餐饮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17 | 2026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食品流通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18 | 2026年度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区级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广告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6年3月至10月 | |
| 19 | 2026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特种设备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6年4月至11月 | ||
| 20 | 2026年度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科牵头发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2026年4月至11月 | ||
| 21 | 2026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计量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全市按照每年25%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计量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区级发起(计量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22 | 2026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全市按照每年50%比例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计量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23 | 2026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级发起(计量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24 | 2026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区级分别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安徽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各县(区、市)检查2家以上。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 25 | 2026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市、县(市、区、园区)级分别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园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按获证企业数10%-30%抽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26 | 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区级分别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市、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2026年3月至11月 | |
| 27 | 2026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级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 2026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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