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财务信息 | |
| 发布机构: | 杨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杨柳中心初中差旅费管理办法 | 文号: | |
| 生成日期: | 2019-08-11 | 发布日期: | 2019-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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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杨柳中心初中差旅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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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8-11 |
宣城市宣州区杨柳中心初中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根据宣州区教体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计〔2016〕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柳中心初中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杨柳镇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在杨柳镇辖区内开展教学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还有节假日学校安排到校加班所发生的交通费。
因公出差包括一般公务、检查、督查、会议、培训、公派学习及学校派出参加监考、阅卷、教研、检查、督查、评估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城乡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途中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1、飞机:经济舱(从严控制,须经批准)。
2、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3、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
4、汽车。
5、其他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学校出差人员到宣城市区出差的,原则上不得乘出租车(包车)出差,如有特殊情况的,在请示分管领导、校长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第八条 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公交费用,可以视同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据实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校工作人员到杨柳镇外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学校工作人员到宣城市区出差车费按0.5元/(公里.人)的标准包干使用(具体里程数见附件二),如:杨柳街道到市区往返25元。出差当日未曾到校的不得报销此项费用。
在杨柳镇内进行家访、中心校和分校间公务往来等活动,距离在2公里以上的报销交通费,原则上鼓励公务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照按0.5元/(公里.人)的标准包干使用,即12公里以上往返15元,12公里内往返12元,10公里内往返10元, 8公里内往返8元, 6公里内往返6元,2公里内往返步行(具体包干车费见附件5)。高桥初中和中心学校之间往返8元,高桥初中到宣城市区出差,城乡间路程视为两段,往返包干33元。
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租用社会车辆和报销费用。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公务紧急、危急时。
(2)多部门或多人开展工作,确需安排车辆的。
(3)雨、雪等恶劣天气不便时。
(4)其他经主要领导审批派车的。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
1、到宣城市以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一)。
2、宣城市内其他县、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
3、到宣城市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其他学校出差人员到我校出差由我校安排中餐的收取伙食费30元。
出差人员本镇乡内出差无伙食费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的,不得领取伙食费补助。到镇乡出差的,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出差所到镇乡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到达目的地后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从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到会议、培训、办事等地点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内凭当日当次票据报销。到宣城市以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宣城市内其他县、市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宣城市区内,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第六章 出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三),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路线等---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特殊情况电话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先出差,回来后3天内补报《出差审批单》,过期不予办理。出差结束日在上班月二十四日前,应在当月报销,出差结束日在上班月二十四日后,可延至下月上旬报销,在寒暑假期间出差的,可在开学初报销费用。
被上级机关抽调参加检查、督查、评估等工作,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和脱产学习的,需另提供相关通知文件。
出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路线、天数、交通工具的,电话请示后先改变,回来后3天内重新填报签署《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请示分管领导、校长同意后乘坐出租车(包租车辆)出差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据实报销。此项支出情况由财务科、教育分中心每季度报局主要领导审阅。
第二十三条 被上级机关抽调参加有关检查、督查、评估等工作,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回原单位报销差旅费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安排外出脱产培训学习(学历学习除外),并在校食宿的,按照培训学习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和往返途中差旅费。
学习时间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每周可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往返一次(不得乘坐飞机),据实报销往返途中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飞机票、住宿费用等通过公务卡办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实行一事一报。同一项工作几人同行的,只能由牵头科、处、室经办人统一填写一张《出差审批单》,并由经办人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规定凭据按实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80%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单程150公里以上(含150公里)、当天不往返的人员,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的人员,单位可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按定额报销伙食补助,一律不报销餐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交通费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住宿、交通等费用;需交纳食宿等费用的,交纳后回单位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限额标准报销差旅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差旅费用一律自付,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出差人员出差前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按照各处室负责人证明、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流程办理,出差结束后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按各处室负责人证明、财务审核、校长审批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并附齐《出差审批单》、有关文件通知、车、船、飞机票、住宿发票。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办公室、财务室、分管校长等财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所附《出差审批单》、有关文件通知与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车、船、飞机票、住宿发票、伙食补助等金额、数量、时间等是否准确、真实、是否超标,符合规定的给予签字确认审核,内容不全或附件不全的应补齐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教体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对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学校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发生的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关于印发<宣州区区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179号)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接待外单位出差人员,为其安排伙食、交通的,应按照限额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统一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领用和缴销及收支等管理严格按区财政局《关于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非税〔2015〕33号、见附件四)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5年实行的《宣杨柳中心初中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宣州区区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住宿费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
市厅级 |
其他人员 |
市厅级 |
其他人员 |
|||
|
北京 |
650 |
500 |
|
|
|
100 |
|
天津福建 |
480 |
380 |
|
|
|
100 |
|
河北吉林 |
450 |
350 |
|
|
|
100 |
|
山西辽宁 |
480 |
350 |
|
|
|
100 |
|
内蒙古 |
460 |
350 |
|
|
|
100 |
|
大连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100 |
|
黑龙江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100 |
|
上海 |
600 |
500 |
|
|
|
100 |
|
江苏 |
490 |
380 |
|
|
|
100 |
|
浙江 |
500 |
400 |
|
|
|
100 |
|
宁波 |
450 |
350 |
|
|
|
100 |
|
安徽 |
460 |
350 |
|
|
|
100 |
|
厦门 |
500 |
400 |
|
|
|
100 |
|
江西广西 |
470 |
350 |
|
|
|
100 |
|
山东河南 |
480 |
380 |
|
|
|
100 |
|
青岛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100 |
|
湖北 |
480 |
350 |
|
|
|
100 |
|
湖南 |
450 |
350 |
|
|
|
100 |
|
广东 |
550 |
450 |
|
|
|
100 |
|
深圳 |
550 |
450 |
|
|
|
100 |
|
海南 |
50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100 |
|
重庆 |
480 |
370 |
|
|
|
100 |
|
四川 |
470 |
370 |
|
|
|
100 |
|
贵州 |
470 |
370 |
|
|
|
100 |
|
云南 |
480 |
380 |
|
|
|
100 |
|
西藏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120 |
|
陕西 |
460 |
350 |
|
|
|
100 |
|
甘肃宁夏 |
470 |
350 |
|
|
|
100 |
|
青海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120 |
|
新疆 |
480 |
350 |
|
|
|
120 |
|
|
|
|
|
|
|
|
附件二:
|
宣州区城区至所辖乡镇里程情况一览表 |
|||
|
单位:公里 |
|||
|
线 路 |
起点站 |
终点站 |
里 程 数 |
|
宣城-水阳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44.5 |
|
宣城-狸桥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39 |
|
宣城-古泉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1 |
|
宣城-寒亭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5 |
|
宣城-文昌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31 |
|
宣城-养贤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3 |
|
宣城-沈村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19.6 |
|
宣城-五星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8.5 |
|
宣城-朱桥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2.5 |
|
宣城-洪林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1.6 |
|
宣城-孙埠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13 |
|
宣城-水东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9 |
|
宣城-向阳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13.1 |
|
宣城-新田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31.5 |
|
宣城-黄渡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1.5 |
|
宣城-杨柳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25 |
|
宣城-周王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35.1 |
|
宣城-溪口 |
新区政府政务中心 |
乡镇政府驻地 |
46.2 |
附件三:
出差审批单
|
出差人 姓 名 |
|
经办人 |
|
||
|
出差 事由 |
|
||||
|
出差其他 相关情况 |
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目的地: 出差线路: 拟乘交通工具:1、飞机( )2、其他 是否自带公务车辆: 需申请的特殊事项: |
||||
|
科室 意见 |
|
办公室 意见 |
|
||
|
分管领导 意见 |
|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
||||
|
备 注 |
1、出差人姓名含随行人员,单位派车的含驾驶员。 2、参加会议、培训需附通知。 3、此表交单位财务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
||||
附件四:
关于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非税〔2015〕33号)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财综[2014]1743号通知和宣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20号),现就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交通费票据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统一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二、出差人员在区内公务时,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费、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三、各区直单位、乡镇办事处、宣州经济开发区使用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到宣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领用和核销。
四、各区直单位、乡镇办事处、宣州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对“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程序使用管理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附件五
杨柳镇所辖各村车程定额补助表
|
起点 |
线路 |
定额补助(往返) |
|
杨柳 |
高桥 |
8 |
|
杨柳 |
柿木 |
15 |
|
杨柳 |
新龙 |
15 |
|
杨柳 |
双乐 |
15 |
|
杨柳 |
三长 |
8—15 |
|
杨柳 |
新合 |
6—10 |
|
杨柳 |
兴安 |
6—10 |
|
杨柳 |
兴洋 |
6—10 |
|
高桥 |
柿木 |
6—15 |
|
高桥 |
新龙 |
6—12 |
|
高桥 |
西冲 |
6—15 |
|
高桥 |
双乐 |
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