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宣城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127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43号)文件要求,现对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城乡低保的A类、B类对象增发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区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6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75元。
2.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
各地接到通知后:一要严格按照提标的保障标准要求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低保政策;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界定A类、B类对象,杜绝因对象分类不准而引起的信访纠纷发生;三要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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