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初经过征求意见讨论会后,集合各方意见汇总形成了以下优惠政策送审稿。
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送审稿)
为加快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凡在我区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区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产业政策
(二)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优先给予投资扶持。
(三)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扶持。
三、奖补政策
(四)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奖励。
(五)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或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给予奖励和补贴。
(六)鼓励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区现有闲置及低效土地新建项目,给予适当税收补贴。
四、人才政策
(七)对新组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资金奖励。
(八)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的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和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给予该企业奖励。
(九)对在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在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院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个人年薪达50-150万元,每年给予适当比例奖励用人单位。
五、土地政策
(十一)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国家、省现行土地政策落实,优先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用地指标。
六、总部经济
(十二)鼓励引进区域总部和销售中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根据企业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十三)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予以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租租金的20%给予补助。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50%奖励。
(十四)对总部设在宣州区,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商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券商、融资租赁和信托公司在区内设立营业网点。新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券商营业网点,开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重点产业扶持
(十七)鼓励新型工业发展。对新建工业项目,在两年内竣工投产并纳税的,给予设备投资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库的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工作费用补助。
对区外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或是租赁其它企业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产性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年租金不低于50%的补助,年补助额不超过其所交税收地方留成总额,补助期限3年。
(十八)鼓励文化旅游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按3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并正常经营,区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对按3A级景区标准建设的乡村旅游特色村,给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在我区利用闲置、废弃厂房(房屋)等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十九)加快服务业发展。引进的全球软件500强、国内软件100强及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适当奖励。
在我区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其他服务业,按其自主经营面积规模给予补助。
在我区投资开发建设以促销我区工业品、农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和平台推广费等)的给予补助。
鼓励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对社会化兴办养老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并按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对列入到省重点农业项目库的新建农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投产的,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八、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二十一)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入中试阶段和中试成功,分别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适当专项补助。
(二十二)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发明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三)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按其售价适当给予补助。
(二十四)对进入我区科技孵化器且天使轮融资成功的创新创业项目,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奖励1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奖励50万元,用于项目的继续研发和产业化投入。
(二十五)对科创孵化园年实缴税收超600元/m2(按实际运营面积计算)的,奖励科创孵化园运营单位10万元。
九、要素成本补助
(二十六)对工业企业新建二层及以上并办理“一书两证”的标准化生产厂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
(二十七)在我区投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50%标准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年补助。
(二十八)支持企业在宣城报关、芜湖出运。对从宣城海关报关的生产型企业,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从“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标箱为20尺柜,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九)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用水、用气价格按企业生产实际用量分别补贴0.1元/吨和0.2元/立方米,单个企业两项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年。
(三十)对正常经营的工业企业,其超上年度实际用电量的增量部分,给予0.05元/千瓦时补助;对新投产企业一年内给予0.03元/千瓦时补助。
(三十一)支持用电大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对直购电交易成功的工业企业按交易额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十、附则
(三十二)实施细则参照《宣州区产业扶持政策》。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主。与上级政策重合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政策出台之前项目仍按以前政策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