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负责人:
现将区司法局《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发各位审阅。请各科室对照附件内容,认真研究有关文件,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于12月15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办公室。
区供销社办公室
2019年12月7日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9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我市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律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实施的市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多个实施部门的,由第一牵头部门协调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与党委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关市政府部门或机构,以该市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名义,对其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时,负责组织清理以本部门或机构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各县、市、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本地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责任主体。
三、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相适应;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影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4.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5.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范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3.年代久远的。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已满五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宣布失效,确有必要继续保留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重新制定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内容存在前述第(一)项情形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需要修订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订;修订任务较大、内容较复杂不宜“打包”修订的,列入修订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仅涉及机构改革后机构名称变化、职责调整转移需要修改,而无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改的,纳入此次一揽子“打包”集中修订范围。
不属于前述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继续有效;其中第(三)项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未完成修订前,继续有效。
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制定清理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专门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前述处理方式和具体工作实际,对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修订、保留的清理意见和理由,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附件1《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电子版通过OA系统报送,一并报送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的扫描版)。
根据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清理意见,市司法局组织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2019年12月31前自行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附件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电子版以及继续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的扫描版)。清理结果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自行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年度开展过的专项清理(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本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全面清理。相关情况于2020年1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清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联系。(联系人:耿刚、张钧,联系电话:2716196)
附件:1.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保留)
填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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