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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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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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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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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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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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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农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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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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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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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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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农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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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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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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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
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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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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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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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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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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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农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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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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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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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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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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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科计 [2006] 159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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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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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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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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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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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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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以创业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存活率为主要指标,对孵化器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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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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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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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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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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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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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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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农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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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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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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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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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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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5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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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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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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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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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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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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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号)第3条:“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关于开展第七批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和第六批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的通知》(科策秘〔2015〕376号):“一、创新型试点企业2.
程序及报送材料。(1)创新型企业试点按照企业自愿、市县推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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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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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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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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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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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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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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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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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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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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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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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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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全文。
2.《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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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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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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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
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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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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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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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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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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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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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高〔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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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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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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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四)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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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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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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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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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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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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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7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64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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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农社科
科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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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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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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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
农社科
科技成果
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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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对列入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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