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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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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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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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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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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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