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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10-0004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古泉镇王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简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10-0004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古泉镇王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简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古泉镇王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简报
发布时间:2023-10-20 10:20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4月12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日常检查发现,该区古泉镇某废弃公司厂内,露天堆放大量吨袋包装固体废物,部分包装上有“危险废物标签”,现场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等污染防治的措施。经查,2022年4月,王某、权某、陈某、耿某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苏州某公司产生的160.04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在该废弃公司厂内。随后我局立即联合属地政府对该批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转移至宣城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危废库内暂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之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3日就该案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9月19日作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皖1802刑初279号),判:1、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被告人权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4、被告人耿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被告人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被告人耿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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