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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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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24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24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08:12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58XT97,法定代表人:司力,地址:宣城高新区乐义冈路6号。

2023年6月12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巡查发现,有车辆运输不明固体废物倾倒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马山路以西的荒山上,经查,不明固体废物来源于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为洗砂废水压滤后的泥饼。2023年6月13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查,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8日起,将厂房租赁给你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商品砼原料砂石技改项目”,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商品砼原料砂石技改项目洗砂废水压滤后的泥饼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将洗砂废水压滤后的泥饼擅自倾倒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马山路以西的荒山上。

二、你公司商品砼原料砂石生产线部分易产生扬尘的成品砂和瓜子片露天堆放于车间西侧的空地上,未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措施。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14日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了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2.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责任人身份情况;

3.2023年6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固体废物倾倒现场的情况;

4.2023年6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张,证明固体废物倾倒现场情况、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等覆盖措施情况、企业负责人对倾倒的生产废水压滤泥饼现场指认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8.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和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地租赁、项目建设及环保责任约定情况;

9.《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商品砼原料砂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2份,分别证明企业污水处理压滤泥饼为一般固废,应交由其他公司作为原材料综合利用的情况和企业生产砂石成品应存于成品仓内的情况;

10.2023年6月7日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暨二季度专题会议上播放的《宣城市2023年一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片》截图复印件3张,证明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等覆盖措施问题被曝光的情况。

11.《宣城市2023年一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片》拍摄底片复印件2张,证明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等覆盖措施问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

12.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清理马山路古泉镇邵村村倾倒水洗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清理处置倾倒污水处理压滤泥饼的时间及处置费用的情况;

13.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人民政府《关于“6.12”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马山路附近倾倒工业固废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倾倒污水处理压滤泥饼所属地块为其他林业类别,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对你公司实施的行为一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对你公司实施的行为二拟处以罚款人民币30700元(叁万零柒佰元整)。

共计拟处以罚款人民币130700元(壹拾叁万零柒佰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骆                    电话:0563-3016809

 址: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492号  邮政编码:2420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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