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QC5NX8,法定代表人章敏杰,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叠翠东路2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4号厂房2条塑料粒子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喷淋+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大门敞开,靠近进料口一侧的软帘处于敞开状态,其中部分软帘破损缺失,2条塑料粒子生产线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生产车间内及车间外异味较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复印件一份,说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责任人身份;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企业当日生产情况及生产车间软帘敞开和破损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8.企业年产6万吨高分子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有机废气产生工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情况;
9.安徽双赢集团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安徽新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及《安全环保责任约定书》复印件,证明安徽双赢集团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安徽新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厂房租赁和环保责任约定情况;
10.安徽新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汇总信息登记表、销售订单销售汇总信息登记表复印件4份,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16份,证明安徽新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生产经营者购买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生产销售活动。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3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