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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5-00007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宣区行复字〔2024〕4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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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宣区行复字〔2024〕4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2024年度】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1 11:52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调解书


    宣区行复字〔20244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阳德路与卜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宗保,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一二,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毛忠平,宣州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科长,该局系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二级机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卫医罚〔2023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于202428日前支付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款10000元,630日前支付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款20000元,申请人在上述日期前完成30000元处罚款缴纳后,本案行政处罚了结;

二、如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第一条履行支付义务,则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按照50000元支付案涉行政处罚款。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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