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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3-00053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宣区行复字〔2024〕5号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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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宣区行复字〔2024〕5号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2024年度】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07 11:53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5


申请人:彭**1

申请人:彭**2

申请人:彭**3

申请人:彭**4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宛溪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予红,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1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31214日向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承诺书(详见附件)制作人的姓名、职务、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承诺书原件制作、签署、保存单位信息”。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于2024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提供。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承诺书、邮寄凭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12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对“承诺书(详见附件)制作人的姓名、职务、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承诺书原件制作、签署、保存单位信息”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根据申请人要求,于2024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给予答复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2010年前后在开展房屋拆迁工作时,防止被拆迁户在别处有房屋,每一个拆迁户都需要出具一份承诺书,工作人员为了方便被拆迁户,沿用土地部门模板打印好提供给被拆迁户使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承诺书系由柯**本人出具的,被申请人将该承诺书保存在被拆迁户的档案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承诺书》属于被申请人保存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将承诺书的原件单位、签署情况等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向申请人公开了保存的信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谈话笔录》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1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承诺书(详见附件)制作人的姓名、职务、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承诺书原件制作、签署、保存单位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勾选“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勾选“快递”。当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挂号信。2024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内容为:“彭**1、彭**2、彭**3、彭**4……您申请公开的‘承诺书制作人的姓名、职务、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承诺书原件制作、签署、保存单位信息’。经调查,承诺书是宣城**房屋拆迁公司沿用土地部门模板打印,提供给被拆迁户使用,现在原件保存在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承诺书签署是由柯**本人按的指印,名字是由他人代签的,具体由谁代签因时间久远已无法查清……”当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快递于16日由“彭**2”签收。110日,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需组织听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明确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承诺书》系宣城**房屋拆迁公司沿用土地部门模板制作,提供给被拆迁户使用,原件由被申请人保存,承诺书签署是由柯**本人捺印,名字由他人代签,具体由谁代签因时间久远已无法查清,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于2024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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