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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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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406-00034 组配分类: 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健委公共卫生服务类事项清单(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2024-06-2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406-00034
组配分类: 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健委公共卫生服务类事项清单(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2024-06-21
宣州区卫健委公共卫生服务类事项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42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序号

公开事项

公共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1

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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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726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附件1”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二)申请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附件4,粘贴照片1张);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于证书制作)。“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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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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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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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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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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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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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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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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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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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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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县级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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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医师资格证信息补录县级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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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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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区卫健委科教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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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43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1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区卫健委科教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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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区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区卫健委科教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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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申办与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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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审批、资金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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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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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2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大病救助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3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综合保险办理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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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4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5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6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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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7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区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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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35178;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8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区卫健委老龄健康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007;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29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区卫健委基层卫生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06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0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区卫健委基层卫生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06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1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区卫健委应急办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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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352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2

院前医疗急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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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435;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3

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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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435;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4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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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职业病防治法》

区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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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0440;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6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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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37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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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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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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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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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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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麻风病健康教育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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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梅毒主动筛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44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45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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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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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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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预防接种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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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49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生育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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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0

婚前医学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3.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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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214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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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214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2

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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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214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3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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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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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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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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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7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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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8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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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59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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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0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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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1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关于印发食管癌筛查与早诊早治方案(2024年版)和胃癌筛查与早诊早治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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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2713009;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2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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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214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籍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区计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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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补助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区计生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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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5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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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352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6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

区卫健委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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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352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7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区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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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7263;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8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区卫健委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2352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69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0563-3014435;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70

义诊活动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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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435;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71

托育机构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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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1499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72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卫健委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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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3023522;网上咨询方式:xzqwsjxx@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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