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2668/201803-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 发文字号: | 区砂管办〔2018〕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州区水利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224 |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2668/201803-00004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水利局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 成文日期: | 2018-03-30 | ||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
| 发文字号: | 区砂管办〔2018〕1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州区水利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224 | ||
关于印发宣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砂管办〔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宣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宣城市宣州区水务局代
2018年3月30日
宣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防洪、涉河工程及通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实行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宣州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用、合理利用,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区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由区直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督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对领导组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 配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组安排部署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互动、上下联动,共同开展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利用
第九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坚持“政府统管、分级负责、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采、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利用,有序开发。
第十条 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行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市管河道水阳江、青弋江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主持编制,区水务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编制区管河道采砂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电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保留区、可采区,划分禁采期和可采期,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控制,确定可采深度和采砂总量等。
第十二条 明确资源管理归属。河道砂石资源按行政区域划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公共河道砂石资源按行政界线和历史无异议约定划分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区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对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区政府根据采砂规划适时发布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公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砂石资源出让价款使用。由区财政管理统筹使用;50%归所在地乡镇办财政所有,主要用于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河道整治与公共道路基础设施等维护、开采和运输外部环境保障协调工作经费等。
第四章 管理与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明确管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组建巡查队伍,明确巡查和执法具体责任人,制定巡查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落实涉砂村(居)委会巡查、制止、信息上报、执法配合等具体责任,要求将砂石资源管理列入乡镇办对村级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坚持日常巡查。乡镇办、村(居)委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禁采区域,特别是砂石盗采易发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开采、装运的,应及时予以制止、上报,会同水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区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盗采、装运、非法收购加工砂石等打击力度。
水务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采砂、装运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侦办,国土部门对非法买卖河滩地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砂石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管理,环保部门要对因非法开采导致水质污染和砂石加工企业扬尘、噪音污染进行查处。水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交机制。
第二十条 强化执法联动。组建水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常态化执法队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请求协查信息后,要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案发现场,协助查处。区公安分局要及时组织警力控制案发现场,配合相关部门扣押作案机具到指定位置,所在乡镇办、村(居)委会要组织足够人员力量,排除案件现场各类矛盾,强化局势管控。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范砂石运输管理。取得合法采砂经营权的企业砂石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其企业所开具的《砂石采运单》,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砂石采运单》应填写本次申领采运砂石数量、运输车辆牌照、有效期限和运输路线等内容。《砂石采运单》由水务部门监制。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采砂、装运行为实行快打严打,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置到位。
第五章 砂石加工企业监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砂石加工企业管理。对砂石进行加工、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项目审查以及规划、国土、环保、市监、税务等证照或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砂石加工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审批,应征求水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砂石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经营,各职能部门强化监管,按要求进行巡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置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乡镇因履职不到位,年内被领导组书面通报2次及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产生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砂石管理工作作为乡镇、村各级“河长制”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压实相关村巡查、监督、信息上报等责任,要求涉砂村切实履责尽责,加强日常监管。对盗采行为知而不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乡镇、村干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区境内河道外的其它砂石资源(含田砂、山砂等)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事务由国土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