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14X/201910-0001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 发文字号: | 宣区财农〔2019〕21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失效】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委组织部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宣州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州区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164 |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14X/201910-00015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财政局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
| 发文字号: | 宣区财农〔2019〕213号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标 题: | 【已失效】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委组织部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宣州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州区财政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164 | ||
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委组织部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宣州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区财农〔2019〕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19〕8号)、《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877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宣州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委组织部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6日
宣州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19〕8号)、《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877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扶强扶优、尊重意愿、分档补助原则,统筹使用,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区财政根据《关于印发<开展“一抓六动”专项行动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双十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宣集体经济办〔2019〕1号)、《关于印发<宣州区2019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区组发〔2019〕24号)和年度目标任务,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对确定的扶持村,按照村集体经济现状、目标任务和工作绩效等,实行分档扶持,资金上限为50万元。
第六条 坚持重点扶持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注意整合涉农资金,并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国元、人寿等保险公司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要素保障水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成立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面上调度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指导乡镇加强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实施,以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行乡镇级报账制。区、乡两级将上级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行政村建立台账,明确各村保障资金数额。
乡镇街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防止挤占和挪用。
村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要登记入账,由村集体持有、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可通过选择资源发包、资产租赁、资金入股、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休闲旅游业,以及物业经济等方面项目。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以及与发展村集体经济无关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及督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补助资金方案,通过平台一体化系统将资金指标直接下达到扶持村所在乡镇街道。各扶持村项目根据签订的实施合同,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用款需要,经乡镇街道初审后,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建设类项目质保金不超过3%。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依据区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按照财务支出管理流程,严格审查报账单据;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坚决不予报账,做到账实相符。同时乡镇街道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准确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第十四条 区、乡两级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村级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创新公开方式,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由区审计局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项目所在村、乡镇街道农经站、财政所、包村干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及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有技术、设计、监理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乡镇街道自验合格后提请区级验收,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复查验收。
第十七条 要加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目标计划按时完成。
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跟踪问效。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本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关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冲突的,从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