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宣区公管委办〔2025〕1号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会研究,现对原沈政〔2025〕32号文件进行修订,并将《沈村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沈村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村镇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强化投资控制,保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沈村镇所属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本数)至60万元(不含本数)之间的小型施工项目(额度随区相关规定并行调整);所称配套工程服务是指沈村镇所属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采购控制价格在1万元(含本数)至30万元(不含本数)之间的配套工程服务(额度随区相关规定并行调整)。
第三条沈村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负责小型项目的管理、指导、招投标和监督【项目审核、招标、备案等日常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负责】,确保项目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
第二章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四条 镇相关部门确定项目须认真谋划,与项目所在地村(社区)充分沟通后,填写《宣州区小型项目发包申请表》,由负责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确认后报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审核。
各村(社区)提出的项目必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筹资形式,填写《宣州区小型项目发包申请表》,经镇主管部门和负责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确认,报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审核。
第五条 经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由镇相关部门或村(社区)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开展造价咨询、编制清单及工程预算控制价,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合同价下浮比例。后由镇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共同对工程概算清单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将工程建设相关议题报镇党委会议审议讨论。党委会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要同时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必须书面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签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小型项目发包与承接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具体资质审查由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审查,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审查结果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确定后告知】。施工企业管理参照《关于修改宣州区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宣区政秘[2016]263号)文件进行,适用于施工企业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信息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定期向外发布;经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审查备案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方可报名投标承接沈村镇内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第八条集中开标日确定后,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发布相关交易信息,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及时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项目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项目建设分管领导、镇纪委、招标人【部门或村(社区)】、主管部门、镇财政、镇农经派员参加开标会议。
第九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指派代表携带授权书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到场参加投标会,且一人只能代表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会,未派员参加的,视为投标无效。以到达开标会现场的投标人代表来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十条开标方式采取合理低价法、低价中标或会议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开标现场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须择日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均采取明标明投。
合理低价法:设定一个下浮点区间a%(不含)—b%(含)(a、b值由招标人申报,经镇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一个在该下浮点区间内的下浮系数c,将控制价乘以c得到评标基准值k,报价最接近k的投标人即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若报价接近值一致则另行组织重新招标或根据报价高低确认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低价中标:在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后(下浮比例由招标人申报,经镇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若报价一致则另行组织重新招标。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为中标人。
会议集体讨论:以投标人报价、工程质量等为标准,向不低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询、比价,综合对比后通过会议讨论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结果公示。招标结果在沈村镇政府网站、公告栏及项目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确认中标。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5日内,招标人【部门或村(社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组织施工。合同签订后,招标人【部门或村(社区)】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组织中标人进场施工,落实好监督管理责任,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如期完工。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负责将项目招标阶段的项目申请表、党委会会议记录、控制价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备案表等资料存档。
第四章工程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服务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工程实施而必须在宣州区中介超市采购的工程服务,包括可研、环评、节能评估、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工程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测量、检验检测等工程服务。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含本数)至30万元(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可以参照宣州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也可以在中介超市选取。
第十九条 经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采购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无需采用上述方式选取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选定的规则。招标人需按照项目所需服务内容,拟定采购价格、所需资质、补充说明等要素,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人,严格按照2023年8月30日宣州区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优化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方式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服务类中选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约,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厉追究中选企业责任,并不得再参与沈村镇辖区内任何工程服务报名。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严禁擅自随性变更,严禁拆分同一单位工程内分部分项工程单独作为结算新增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原则上不确认工程增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事先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经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论证是否切实需要调整,变更量不超过总造价的10%且不得高于限额标准60万。变更量超过10%的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不再受理调整方案申请,调整变更部分不予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每个项目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报送进展情况。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验收应按照“先资料、后现场”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流程: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资料——招标人【部门或村(社区)】自检预验收——问题整改——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现场验收——验收整改——整改确认——主管部门收集保存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前需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图及相应档案资料;组织现场验收时,原则上须有负责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纪委、财政、农经、招标人、主管部门、项目地村(社区)干部和党员或群众代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镇财政和农经按资金性质审核项目资金拨付。若未按规定交易或手续未备案的,应通知建设方主导整改、负有配合义务的施工方协助,明确合理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且符合支付条件的,及时拨付。具体项目支付方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资料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招标人【部门或村(社区)】负责工程建设全流程(含监理、图片、会议记录、验收、审计决算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七章 项目廉政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施工单位必须全程接受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监督,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在发现项目存在廉政风险时可以随时暂停项目,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廉政一票否决制,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中标单位及所属施工人员将不得再参加沈村辖区内任何其他工程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