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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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使用数据统计时间为 2025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宣州区养贤乡人民政府联系(地址:宣州区幸福路与S206省道交叉口东80米,电话:0563-3668072,邮政编码:242041)。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养贤乡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持续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确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现将养贤乡2025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养贤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公开与服务相结合,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养贤乡2025年度政务公开网站信息642条,围绕我乡经济建设和社会民生的各个方面,主动公开涉农补贴、社会救助、为民服务等28个重点领域信息。自查自纠,不断完善政策文件、制度公示,持续做好依公开信息申请登记,全面梳理自查已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迁移不符合栏目主题的发布信息,清理整合无关无效信息说明20余条。
(二)依申请公开
全年共受理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未向社会公众收取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的费用,本年度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持续推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严把政务公开内容和项目关,既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又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所有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审核后才予以发布,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乡将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建立了“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司其职,办公室协调办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清单,对各部门开展任务分解。并且我乡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要求,明确“三审”责任主体,健全重大舆情和重要事项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五)监督保障
我乡严格按照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培训,强化监督考核,自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不力的予以追究其责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纠正
尚未
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信息质量不高,重点不突出,同时发布不够及时,有的应事前公开的内容变成了事后公开;二是政策解读不多,解读质量不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调动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在政策解读方面,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图文、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度解读,增强解读的针对性和可读性,确保政策内容通俗易懂、深入人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
持续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同时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